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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啟粵成功案例之“隆生橋”商標異議案
隆生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是惠州市一家以實業投資為基礎,以房地產開發、市政建設及商業運營三大體系為主,物業服務與教育產業為輔的綜合性民營企業集團。在第37231570號“隆生橋”商標異議案,我司受異議人隆生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為該案提供了商標異議代理服務。
該案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第37231570號“隆生橋”商標不予注冊,成功維權。
以下為國家知識產權局異議決定書全文:
第37231570號“隆生橋”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
(2020)商標異字第0000116708號
異議人:隆生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廣州啟粵知識產權事務所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惠州市鑫源坊貿易有限公司
異議人隆生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惠州市鑫源坊貿易有限公司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63期《商標公告》第37231570號“隆生橋”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隆生橋”指定使用于第33類“開胃酒;葡萄酒;清酒(日本米酒);燒酒;果酒(含酒精);烈酒(飲料);酒精飲料(啤酒除外);白酒;黃酒;米酒”等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32938567號“隆生企業LONGSUN及圖”商標等核定使用于第33類“雞尾酒;葡萄酒;烈酒(飲料)”等商品上。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的制造原料、生產工藝、銷售渠道、銷售場所等相近,屬于類似商品。被異議商標“隆生橋”完整包含異議人引證商標顯著識別文字“隆生”,若雙方商標共同使用于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兩者系來自同一市場主體的系列商標或存在特定聯系,從而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雙方商標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的使用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等缺乏事實依據。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第37231570號“隆生橋”商標不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
2020年10月28日
注:源自商標局 中國商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