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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駁回復審
一、簡要說明
商標駁回復審,是指申請注冊的商標經商標局審查駁回后,申請人對商標局的駁回理由和法律依據不服,而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申請。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商標駁回復審申請所需要的手續
1、申請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駁回商標注冊申請復審申請書。
2、申請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商標代理委托書。
3、商標局駁回通知書及其附件。
4、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復印件。
5、復審理由及證據材料。
三、提交商標駁回復審申請后主要程序
1、申請人如果在首次提交申請書件后,需要提交補充證據材料的,應在申請書中聲明,且應自提交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2、如果申請書件經商標評審委員會形式審查后需要補正的,申請人應自受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
3、商標經過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商標局駁回理由成立的,決定維持商標局的駁回決定;認為申請人的復審理由成立的,決定申請商標應予初步審定,由商標評審委員會移送商標局辦理初步審定事宜。
4、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